美国名校“看肤色招生”政策被告上最高法 华人两派之间内斗不休
美国最高法院决定10月听审哈佛招生歧视案,各方开始造势。
外界猜测美国高校“看肤色招生”政策有望结束,哈佛招生案比枪枝案和堕胎案更重要吗?
美国最高法院将从10月31日开始,分别听取哈佛大学和北卡州大学(UNC)招生歧视案的口头辩论。
鉴于美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近来在堕胎、枪枝管制、气候变迁等议题上接连“变天”,极左派团体深恐流行了数十年的“平权招生政策”也被推翻,日前联合向法庭呈交意见书。
10月最高法院即将开始下一个开庭期,教育界与种族平权相关的“哈佛和UNC案”眼下备受瞩目。
美国的亚裔保守团体和左派团体,已先后向美最高院提交法庭摘要,就大学录取中是否应该考虑种族因素?搞种族平权是“符合宪法”还是“违宪”?亚裔学生是否受到歧视?表达各自立场。
关键事实
在涉及“平权招生”的诉讼案件中,哈佛大学被指控在分数相当时,更倾向于接收非裔美国人、西班牙裔,而不是亚裔学生,并使用一项主观的“个性评分”项目使亚裔申请者处于劣势。
而北卡州大学作为公立大学,也被指控在录取时偏袒非裔、西裔超过其他人。
简单说,就是名校嫌亚裔学生人数过多开始设置入学限制,种族配额一满,你考多高分都没用。
大部分亚裔家长都站在反对哈佛大学的一方,认为这样的录取程序对品学兼优的亚裔孩子不公。
两起案件的焦点都在“肤色多样性”。
哈佛大学认为招生时不考虑种族因素将导致“种族多样性的急剧下降”。北卡州大学则援引“格鲁特诉布林格案”(Grutter v. Bollinger),声称他们是“有限地”使用种族因素,“种族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”。
⬆️格鲁特诉布林格案
在2003年的“格鲁特诉布林格案”中,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站在密歇根大学的一边,允许学校将学生的种族在某些特定情况中视作“加分因素”,认为大学在入学时增加多样性具有“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”。当时法官在裁决书中写“这只是暂时的”,“25年后应该不需要照顾某一族裔了”。
但现在近20年过去,种族因素越演越烈。不单大学招生,纽约市的特殊高中、天才班、最热门公立中小学招生,都被“种族平权”问题搞得焦头烂额。
⬆️反对“平权法”人士举牌抗议
两案分开审理
最高法院在今年1月同意受理哈佛案和UNC案,因为两案相似而被合并,但7月22日高院决定两案单独审理,因为担任哈佛大学董事会成员的大法官杰克逊(Ketanji Brown Jackson)须“避嫌”,她只参加UNC案的审理。
考虑到目前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以6比3占据多数,外界预料分开审与“并案”审差别不大,并普遍猜测大法官下一步有望结束大学招生的种族平权政策。
《华尔街日报》的社论评论说,哈佛招生案比枪枝案和堕胎案更重要,如果最高法院对此视而不见,种族对立的“病毒”将更深地蔓延到美国人的生活中。
左派支持者:亚裔受益于平权法案
随着最高法院聆讯日倒计时,纽约州总检长詹乐霞(Letitia James)8月2日联合二十多个州的总检长,提交了一份简报,支持考虑种族的录取政策。
同时,亚美法律援助处也代表包括亚美联盟、亚裔儿童与家庭联盟等121家(左派)亚裔组织提交法庭意见书,支持哈佛大学的招生政策。
纽约州总检长的简报强调“多样性”的重要,说大学生多样将导致劳动力多样。亚美法律援助处(AALDEF)的意见则强调“亚裔学生受益于大学招生中考虑族裔的政策”。
法援处总监冯美琪说,该案原告“学生公平录取”的论点强化了针对亚裔的“模范少数族裔”刻板印象,“事实上亚裔在高等教育和整个美国社会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。亚裔受益于平权法案,所有学生都受益于平权行动培养的多样化群体。”
保守派:真正的多样性是接受差异
纽约同源会前会长陈慧华和George Lee认为,法援处所称的“代表性不足”或“过度代表”,“揭示了集体刻板印象、集体判断、集体惩罚和集体奖励”,本身是“顽固的种族主义者”的用词。
“你不能说亚裔学生在哈佛大学「被过度代表」。如果哈佛录取一名亚裔学生,这名学生可以代表另一名没有被录取的学生去上课?没有族裔代表这样的事。”George Lee说,法援处的用语荒谬在于其背后的逻辑:亚裔、白人、非裔美国人群体内,是可以相互替代的,一个非裔美国人可以代表另一个非裔美国人,一个华人可代表另一个华人,诸如此类。
纽约同源会也持同样观点,即“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”。他们此前在递交给法庭的意见书中说,真正的多样性,就应该“接受我们的差异,我们不平等的结果。说不同语言的陌生人可以共同生活、工作和交易,因为无论来自哪里,其身分地位为何,大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由这个基本原则团结在一起。”
读者们,你们支持哪一边?